貨方應付的運費長期拖欠、應收的運費變為壞帳,這已成為 承運人 目前所面臨的嚴重問題。鑒于此,本文以國際海上運輸中常見的預付運費為例,分析了預付運費 條款 給 承運人 可能帶來的風險,對承運人采取何種措施來確保運費及時收取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以期對有關各方能有所幫助。
近年來,隨著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也常常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參與運輸)的增多,我國運輸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為了爭取貨源,很多承運人競相壓低運價并延長運費付款期,甚至甘冒風險,與信譽較差的 貨主 或貨運代理簽定對承運人不利的運輸合同,加之很多承運人對運費的收取缺乏有效的管理程序,造成承運人無法收取運費的事件時有發生。因而,采取何種措施來確保承運人及時收到運費,有極其重要的實踐意義。
預付運費 條款 給承運人帶來的風險及對策
預付運費是指, 租船 人(付費人)最遲應于貨物裝船且船東已簽發的提單交付給他之前,支付運費給承運人。但在實務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租船 合同中有關預付運費的條款不能如期執行,而可能是在提單簽發后的若干日內才支付運費,由此可能給承運人帶來風險。
貨物裝船后可能基于某種原因造成所裝貨物滅失,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而租船人(付費人)又剛巧尚未支付運費的話,那么,按慣例承運人無權索要運費。對此,承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在合同中約定:“貨物裝船后,無論貨物和/或 船舶 滅失與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地支付運費給承運人。”
在實務中,與船東簽定運輸合同,負有支付運費義務的租船人與該船所裝貨物的所有人——善意提單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對于善意提單持有人而言,提單是善意提單持有人與船東之間合同關系的唯一證據,提單內容將作為最終證據,對承運人有約束力。因此,倘若該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運費已付)的話,既使租船人(付費人)違反租船合同的約定,未能如期支付運費,承運人也無權憑此對抗提單持有人,而對船上所裝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為避免風險,承運人不僅應盡可能地縮短運費的支付時間,而且應與信譽好、實力強的租船人(大的 貨主 或貨運代理人)簽定租船合同,以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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