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征稅管理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運申報重點有兩個,第一是在一年內復運進境,第二是保持原狀。這里說的原狀指的是一般貿易貨物原來出口時的狀態。即是同樣的貨物,同樣的包裝,最好是同樣的數量和重量。如果是部分貨物退運,一定要事前向海關說明,以免引起誤解和紛爭。
2022年12月,湖北某商貿公司向天津海關申報出口貨物27.9噸,fob價格35萬美元。2023年2月,上述貨物因故退運,申報退運貨物27.9噸,cif價格1.5萬美元。經海關查驗,退運貨物實際上只有10噸,退運價格與原出口價格也相差甚遠,不符合原狀退運的要求。
根據海關調查結果,最終以影響海關統計和海關監管秩序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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