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設備。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3) 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
(4) 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 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價購的料、件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準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 合資企業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搞來料加工,若屬于其經批準的經營范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范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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