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爭取出口貿易以 cif 、 cip 貿易 術語 成交
在出口貨物從賣方運到買方的長途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常常會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來原因遭受損失,為了在貨物受損后獲得經濟補償,貨主在貨物出運前就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出口,辦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 fob 及 cfr 條件成交時,在買賣合同中,應訂明由進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 cif 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險別和適用的條款投保,并訂明由賣方投保。國際貿易價格條件是買賣雙方協商決定。爭取以 cif 或 cip 貿易 術語 成交不僅可為國家多收外匯,擴大我國的保險業務,而且有利于出口商。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倉至倉,由出口商投保,貨物從倉庫出口開始,保險公司就承擔責任。相反,以 cfr 、 fob 或 cpt 、 fca 術語 成交,保險由進口商自行購買,由于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物越過發貨港船舷為界,所以保險責任也就從這一點開始,這樣,從倉庫到裝上海輪前這一段風險要么由出口商自負,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或保費負擔。
2、以 cfr 或 cpt 成交,出口商在發貨裝船時,應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以便進口商及時辦理保險手續。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發、遲發通知,以致使進口商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那么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再由出口商承擔責任。因此,按cfr或 cpt 條件成交明顯增加了出口商的費用和責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則更應以cif或 cip 成交。由于已在國內買了保險,即使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到重大損失,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承兌,出口商也能從保險人手中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出口貨運保險的投保與保險單的轉讓
凡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我國出口企業在當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尤其在倉至倉條條款下),被保險人應在貨物運離倉庫前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根據 信用證 或合同(托收方式時)規定填制《運輸保險投保單》(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稱的投保申請單。投保單主要內容和項目要正確、齊全,因為保險公司系根據該投保申請單出具正式保險單。如果差錯、不完整則影響將來安全、及時收匯,甚至造成國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請單主要內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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