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時應隨托運單提供中英文對照的“危險貨物說明書”或“危險貨物技術證明書”一式數份,內應有品名、別名、分子式、性能、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等內容,供港口、船舶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時參考。
2.托運時必須同時提交經港務監督審核批準的“包裝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簡稱:貨申報),船舶代理在配船以后憑此申報單(貨申報)再向港務監督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簡稱:貨申報),港務部門必須收到港務監督審核批準的船申報后才允許船舶裝載危險貨物。
3.托運時應提交“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按《國際海運危規》要求進行過各項試驗結果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證書”。該證書需經港務管理局審核蓋章后方才有效,港口裝卸作業區憑港務局審核蓋章后的證書同意危險貨物進港并核對貨物后方可驗放裝船。港務監督也憑該包裝證書辦理2項中的貨申報。
4.集裝箱裝載危險貨物后,還需填制中英文的“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裝箱證明書”一式數份,分送港區、船方、船代理和港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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