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應由賣方投保,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散裝貨物,賣方往往是在裝船后根據實際的裝船數量進行投保的,自裝船到投保存在著時間差,這樣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發生承包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即損失在前,投保在后。例如貨物在裝船過程中受到雨淋,吊鉤脫扣而致貨物落海等損失。根據國際保險業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內發生的承保損失有權獲得賠償,即損失發生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但是投保要有投保時確實不知情的證明,否則保險公司不承賠償責任。由天在實際工作中賣方(投保人)對裝船過程是十分了解的,投保人很難證明在投保時對損失確實不知情,因此被保險人也很難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這也屬于保險的一個"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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