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船舶裝載的現場監督管理一直是海事管理的重點。為了加大對水上運輸超載行為的管理力度,各級海事機構建立了反超載長效管理機制,并加大了船舶現場監督力度,對船舶裝載情況進行了嚴格檢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筆者發現沿海船舶超載、濫載現象逐漸減少,但卻出現了一些新的船舶裝載不當的現象。今年雨季即將到來,為了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機構應針對船舶裝載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研究管理對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船舶裝載不當的幾種現象
1.船舶裝載超含水率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海運各種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品種、數量日益增多。這些含水精選礦粉以及大量含水的礦產品,在海上運輸時容易產生礦、水游離現象,當礦粉及礦產品含水率達到或超過8%時,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受船舶航行搖擺、振動后,會在貨物面上產生大量泥水而形成一個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穩性,甚至導致船舶傾側、翻沉,國內外海運中發生過這類事故。
為此,交通部早在1988年就制定并實施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托運人托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時,向港務監督和承運船舶提供由裝船口岸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簽發的包括含水率在內的證明文件,精選礦粉和礦產品的含水率超過8%的,不予承運。但目前仍有很多貨物托運人、船舶經營人和船員對含水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裝載要求不了解,尤其對含水率超標的散裝貨物裝船后存在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沒有認真執行《暫行規定》,盲目裝載,以至于因裝載不當而發生的事故或險情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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