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報道 昨日,江門市中院對去年6月發生的“珠灣3815” 漁船特大走私穿山甲案作出宣判,馬來西亞籍主犯“高佬”(真名ng soo heong)被判無期徒刑,其余4名被告有一人被判10年,3人被判5年有期徒刑。
此宗走私案共涉及凍體穿山甲300箱(共2090只,凈重7850公斤)、穿山甲鱗片92箱(重1800公斤)。經鑒定,查獲的穿山甲凍體及鱗片共價值近520萬元。
涉案價值:
走私穿山甲案值近520萬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高佬”、黃亞文、陳松、陳志雄、符強等兩次駕駛木質漁船到外國海域偷運凍品穿山甲及其鱗片入境。該兩次走私成功后,龐馬扶(另案處理)每次支付給黃亞文、陳松、陳志雄、符強每人約8000元。
去年5月23日凌晨,黃亞文再次接到通知,準備走私穿山甲及其鱗片,黃亞文即通知陳松等人上“珠灣3815”船與被告人“高佬”會合后,6人駕駛“珠灣3815”船從廣東省珠海市香洲碼頭出發,到達馬來西亞海域兩個接貨點,分別從兩條拖網船上過駁了一批白色塑料袋包裝的穿山甲凍體及其鱗片。
去年6月6日零時許,正當黃亞文等人在“高佬”的指揮下準備過駁卸貨時,被江門海關緝私局當場查獲。海關部門從“珠灣3815”船上查獲無任何合法證明材料的凍體穿山甲300箱、共2090只,穿山甲鱗片92箱、重1800公斤。經鑒定,查獲的穿山甲凍體及鱗片共價值5197040元。
法院判決:
主犯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穿山甲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被告“高佬”、黃亞文等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穿山甲及穿山甲鱗片,價值近519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一審判主犯“高佬”無期徒刑,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從犯黃亞文被判處10年徒刑,處罰金50萬元;其余3人陳松、陳志雄、符強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高佬”、黃亞文、符強等3名被告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
價值認定:
每只凍體價值1336元
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穿山甲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廣東省林業局對“珠灣3815”船上的穿山甲、穿山甲的鱗片進行價值確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已去鱗片和內臟的穿山甲凍體屬野生動物制品,已去鱗片和內臟的穿山甲凍體的價值為每只1336元,穿山甲鱗片的價值為每公斤1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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