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辦理要求
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辦理要求
1、出口貨物報檢范圍
1、出口貨物報檢范圍
(1)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貨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貨物;
(3)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貨物;
(4)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貨物;
(5)裝運出口易腐易變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6)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7)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的檢疫。
2、報檢時間、地點
(1)報檢時間
出境貨物最遲應于報關或出境裝運前1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出境動物應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出入境的運輸工具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報檢或申報。
(2)報檢地點
出境貨物影子阿貨物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對有內地運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貨物,應在產地辦理預檢,合格后,方可運往口岸辦理出境貨物的查驗換證手續。
對由內地運往口岸后,由于改變國別或地區有不同檢疫要求的、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亂貨證不符的,或經口岸查驗不合格的,須在口岸重新報檢。
3、出口貨物報檢的要求
(1)報檢單位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報檢時填寫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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