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加工貿易,是指企業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裝配后,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無需支付進口外匯,按照境外企業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只收取加工費,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支付進口價款,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出口的經營活動;
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取得來料加工許可證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經營企業委托加工或裝配進口料件的生產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經營企業設立的工廠,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執照)。
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加工貿易監管“企業化”模式是海關深化加工貿易監管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支持加工貿易企業發展、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支持加工貿易相關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有力保障,是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重要內容。
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企業可自主選擇采用單耗、料件消耗清單、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消耗核算方式,直接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并辦理核銷手續。接受海關根據自身生產周期自主確定的單耗申報時間和合理核銷期限。核銷期超過一年的,海關應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和內部庫存情況,要求其在該核銷期內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一次保稅料件消耗等賬冊數據。年度申報數據的累計作為該核銷期保稅料件的總消耗。在核銷期間,企業可以通過自主核銷和年度申報的方式向海關申請核銷。
海關電子手冊辦理公司認為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海關不再收取收發貨清單,并要求企業保留相關記錄備查。企業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于每月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海關不再收集收發貨記錄,并要求企業保留相關記錄備查。在不超過賬簿核查期限的前提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可完成境內銷售保稅貨物的集中申報納稅手續。季度納稅申報和繳納不得分年度進行,企業應在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前進行申報。企業需要提供保證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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