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章總則
第276.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276.3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航空器的運行: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第276.5條定義
本規定中用語的含義在附錄a中規定。
第276.7條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載運危險品的運營人,應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b)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an/905),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批準和公布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以下簡稱技術細則);
(2)局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的附加限制條件。
第276.9條例外
(a)本來可能被歸類于危險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質,但根據有關適航和運行規章要求,或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b)對于航空器上載運的物質是用于替換或屬于被替換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質時,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運輸。
(c)在技術細則規定范圍內,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特定物品和物質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第276.11條管理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本規定276.3條適用范圍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授權,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
(b)局方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對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c)局方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條監督檢查
(a)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局方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監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任何其他證據,確定該單位和個人是否適于繼續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活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本規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b章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276.23條一般原則
除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規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276.25條限制運輸
除民航總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準允許運輸的情況外,下列危險品禁止裝上航空器:
(a)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b)被感染的活體動物。
第276.27條禁止運輸
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
第276.29條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總局可針對本規定第276.25條給予豁免:
(a)情況特別緊急;
(b)不適于使用其他運輸方式;
(c)公眾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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