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海上運輸合同或協議,是指承運人和托運人就在一定時間內運輸的貨物總噸位,使用的船舶、運價、裝運條件、起運港和目的港等達成的協議或訂立的貨運總合同。為了保證總合同的實施,通常在分批裝運時另簽發提單,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此類合同適用于大宗貨物運輸。相應地在合同項下能保證托運人對艙位的需要,并享受優惠運價。
(2)班輪運輸合同,又稱件雜貨運輸合同,往往是承運人接受多個托運人的貨物,將屬于不同托運人的多批貨物裝載于同一船舶,按規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線上,以規定的港口順序運輸。負責將件雜貨由一港運至另一港,而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議。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和證明的,因此,件雜貨運輸又被稱做提單運輸。目前,海運單作為件雜貨運輸的特別形式,在國際海運實踐中已開始為人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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