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公約中:
1.“承運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任何人;
2.“實際承運人”,是指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貨物運輸的任何人,包括受托從事此項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3.“托運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代其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代其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所載貨物實際提交承運人的任何人;
4.“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5.“貨物”,包括活動物;如果貨物是用集裝箱、貨盤或類似裝運工具集裝,或者貨物帶有包裝,而此種裝運工具或包裝系由托運人提供,則“貨物”應包括這些裝運工具或包裝。
6.“海上運輸契約”,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據以將貨物從一個港口運往另一港口的契約;但是,對于既包括海上運輸又包括某些其他運輸方式的契約而言,只有在其涉及海上運輸時,才應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海上運輸契約。
7.“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契約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按記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記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規定,便是這一保證。
8.“書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電報和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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