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現海關多征稅款如何申請退稅
《海關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海關多征的稅款,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這一規定賦予了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征稅款的權利。所謂多征的稅款,就是海關決定征收的稅款數額多于應當征收的稅款數額,既包括進出口關稅,也包括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海關法》第六十三條在賦予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還多征稅款的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申請退稅的時效,即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
時效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決定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實現,也就是說,有關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出退還多征稅款的要求,海關經審查確實屬于多征稅款的,才有退還多征稅款的義務,如果納稅人超過規定期限提出退稅要求的,海關可以依法不予退還。這種時效制度的設定也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那么,這1年的退稅申請期限應當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呢?根據《海關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要求海關退還多征的稅款。所謂“繳納稅款之日”,就是指納稅義務人實際繳交稅款的日期,而不是海關作出征稅決定的日期。
同時,申請退稅還應當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據《關稅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作出原征稅決定的海關提出。也就是說,申請退稅不能僅僅通過口頭形式提出,而是必須向海關提交書面的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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