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買賣雙方應根據成交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需要等因素考慮,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并在合同中訂立明確。
對于分批裝運,一般有三種規定方法:
1.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不加任何限制。
2.訂明分若干批次裝運,而不規定每批裝運的數量。
3.訂明每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裝運。
微型案例:我國某出口公司與非洲客戶簽訂某商品銷售合同一份,交貨條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裝運xx萬米,憑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客戶按時開出信用證,其中規定:最遲裝運期為12月底,分數批裝運。我公司見來證未列明“每月等量裝運xx萬米”條款,為早收匯,6月底便將合同數的一半貨物一并裝出,引起雙方糾紛。
分析提示:合同對分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都做了規定,而信用證沒做規定。我公司的裝運雖符合信用證要求,但與合同不符。
根據《ucp600》規定,對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及不同的裝船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故本章開篇案例二這種情況,就不屬于分批裝運。
二、中途轉運
轉船(transhipment)是指貨物裝運后,在運輸途中換裝其它船舶運至目的港。能否允許賣方裝運貨物途中轉船,在合同中,買賣雙方也要訂立明確,即“允許轉船條款”。如果到目的港沒有直達船或無合適的船,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允許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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