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某半導體公司接海關稽查,截至2022年8月9日,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將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擅自抵押,共計15臺減免稅設備,這些2021年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價值4300萬元。當事人上述擅自抵押減免稅設備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2023年3月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43萬元。
只需要一紙報告提前向主管海關申請,就可以合法的抵押減免稅貨物。而少了這個程序,就是擅自處置減免稅貨物的違規行為。為了一張報告就要罰款43萬元,從這個角度看海關過于嚴苛。
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進口使用減免稅貨物的企業,依法享受了稅收優惠,卻沒有履行管理義務,被處罰也不算冤枉。這也是為通關業務疏于管理的企業敲響一聲醒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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