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更改的項目:備案號、申報日期。
2)更改欄目限于3項(超過3項的,須申請刪單)。
3)查驗后改單,須提供查驗記錄單。
4)更改稅目的須提供有關商品的資料事單證。
5)更改品名、幣制、成交方式的,現場須驗核發票、裝箱單。
6)更改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的,現場須驗核相應的監管證件。
7)因海關估價原因需改變幣制折算為申報幣制的幣制后,對原總價估價修改(對外付匯需要)。
8)更改后造成漏征的或因稅目的修改而引起監管條件變化的,需要求貨主補上有關監管證件后,再受理更改申請。
9)修改和項目有影響稅費的,計征結果必須進行復審計征或退補操作,經保證計征結果的正確。
10)更改某一項后,造成其他項目邏輯不符的,則相關欄目也應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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