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參展和貨物申請ata單證冊的延期問題,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對持證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延期。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對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申請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2、主管地海關應審核持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以下延期申請材料:
(一)《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
(二)ata單證冊;
(三)延期原因報告;
(四)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的,海關應對延期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海關應對延期申請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可以出具《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的,必須出具《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海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對其延期原因等內容進行審核。經直屬海關經辦關員(科長)、處領導、關領導三級審批后,由經辦關員(科長)在《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上批注,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以下簡稱《延期決定書》)。經海關總署批準延期的,由直屬海關制發《延期決定書》。
5、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于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并制發《延期決定書》。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于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做出決定,并制發《延期決定書》。須報經海關總署核準的,直屬海關應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海關總署。
6、經辦關員對《延期決定書》進行編號(行政許可文書編號規則見附件2),并在《延期決定書》上批注ata單證冊號、延期后復運進出境期限。《延期決定書》一式兩聯,一聯由海關留存,一聯交申請人。
7、ata單證冊超出有效期需要續簽的,原進境地或者出境地直屬海關對持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ata單證冊、原出證機構續簽的ata單證冊、《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續簽的ata單證冊除簽發日期、有效期、單證冊號外,其他項目均應與原ata單證冊一致。續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8、ata單證冊發生毀壞、滅失等情況,原進境、出境地直屬海關對持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出證機構補發的ata單證冊、證明文件和原進境或者出境憑證聯進行審核確認。補發的ata單證冊除簽發日期、單證冊號外,其他項目均應與原ata單證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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