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什么意思,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跟單信用證是指憑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或僅憑貨運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巴黎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條對跟單信用證所下的定義為:
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戶(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行事的一家銀行(即開證行)根據該約定,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
1.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匯票;或
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及“銀行商業信用證”,為國籍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確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后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跟單信用證權利義務
一、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各方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是指參與信用證交易的各有關方。其中最主要的當事人是開證行和信用證受益人。雖然銀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證,但大多數信用證都是憑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立的,所以開證申請人是信用證的另一個主要當事人。此外,信用證的通知、保兌、議付、承兌、付款等又使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承兌行等成為信用證的有關方。但是,不是每筆信用證交易中都涉及到上述當事人,有時某一方會身兼數職,如通知行有時又是保兌行和議付行,開證行本身有時就是付款行。
大多數信用證業務主要涉及到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等當事人,因此本文局限在討論這四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開證申請人(買方)的權利和義務
1、開立信用證的義務
當買賣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時,買方開立信用證構成賣方履行交貨的前提條件。因此買方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如買方未按規定開出信用證,買方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買方提出賠償。
2、付款責任
買方通過銀行開立了信用證,并不意味著買方付款責任的終結,當賣方通過銀行提交了合格單據后,買方應償付開證行代付的款項。即使銀行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向受益人付款(如倒閉),開證申請人仍有償付賣方貨款的責任。
3、得到合格單據的權利
在跟單信用證的業務中,單據往往代表貨權,買方訂立合同和開立信用證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貨權的單據,最終得到合格的貨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申請人有權拒付。
4、對于賣方利用信用證的欺詐行為,在不損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開證行未付款或承兌的前提下,只要買方有確實證據證明賣方的欺詐行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買方也有權請求銀行拒付,或請求法院通過凍結令強制銀行停止對信用證的支付。這就是信用證的“欺詐例外原則”。對于信用證欺詐行為盡管ucp500條文未規定任何救濟方法,但許多國家的法律支持“欺詐例外原則”。正是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與欺詐例外原則相互依存,使信用證支付方式更加公正和完善。
三、開證行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立
信用證的義務申請人通過提交開證申請與開證行之間確立合同關系,開證行必須嚴格按照申請書的指示開立信用證。如開證行開立了背離申請書內容的信用證時,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開證行負責。當然開證行為盡量減輕因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所承擔的責任,往往在開證申請書中規定一些免責條款,ucp500的第16條和第18條也對開證行的免責作了相應規定。由于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證與開證申請書不符,開證行可以免責。
2、開證行付款義務
信用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如果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金額,或承兌受益人出具的匯票。開證行付款的義務不僅僅是對受益人的,同時也是對開證申請人的。因為買賣雙方在基礎合同中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貨款,買方就有義務開立信用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就意味著他與申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將以自己的信用證來代替商業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向其付款。開證行的付款既是履行他在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允諾,也是履行他與開證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規定的義務。
3、獲得償付的權利
開證行在開立了信用證后,若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了付款,那么開證行有權力從申請人處獲得償付。但若開證行所開立的信用證背離了開證申請書,或開證行錯誤地兌付了單證不符的單據,申請人有權拒絕償付。
4、開證行審核單據的義務
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在請求銀行履行付款、承兌或議付義務時,必須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在付款、承兌或議付之前,要審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ucp500第九條也有相應規定,因此審核單據是開證行的一項重要義務。銀行審單應遵循嚴格相符原則,要求單據在表面上應與信用證的條款嚴格一致。但ucp500第15條也對銀行審單的免責進行了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負責任。
5、開證行保管單據的義務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全套單據提交給開證行,在開證行審核單據、兌付貨款前的這段時間,開證行作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責任保管單據。因此,開證行必須對這期間單據的殘缺、改動或損壞等負責。
開證行在占有單據期間,不得擅自處置單據。如果開證行認為單據有不符點,就不應將單據正本寄交申請人,即使開證申請人宣稱他需要檢驗貨物,開證行也不應擅自做主。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開證行承擔。當然,在開證行認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或受益人通知開證行將正本單據寄交申請人的情況下,開證行可以不承擔責任。
四、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審核信用證
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證后,應仔細與合同條款核對,并審核信用證條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證和合同條款不符或信用證條款無法履行時,有權要求開證申請人對信用證進行修改。在已構成不能接受的情況下,有權拒收信用證并提出索賠;接受并已利用了有些條款與買賣合同不符的信用證的部分金額,則應視為默認信用證合格,不能再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貨.
2、按時交貨
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后,應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裝運貨物;受益人不但應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而且要對貨物的安全、合格負責
3、向開證行提供合格單據
受益人按信用證的規定正確填制出各種單據并取得證書,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提示交單;憑正確單據取得貨款;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
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標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合同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匯票(例如:支票)的承諾。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開立信用證的標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
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此后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或 海運單以及,在 cif 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如果備齊 單證 ,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匯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隨后通知行將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隨后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舊設備進口報關注意事項_上海清關需要的資料進口化肥綠色通道享“優待”天津海關便捷服務 迎接國際郵輪新航季國外楓糖進口到上海報關代理流程是怎樣的冷藏牛肉雜碎進口寧波口岸通關清關包裝規定脫模劑虎門港進口ECFA報關重慶保稅港區試運行兩月 功能優勢日益明顯航空運單的內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