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沙公約”第5條第(1)和(5)款規定,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寫,也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代為填寫;實際上,目前貨運單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制,為此,作為填開貨運單的依據棗托運書,應由托運人自己填寫,而且托運人必須在上面簽字。
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是托運人用于委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開航空貨運單的一種表單,表單上列有填制貨運單所需各項內容,并應印有授權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貨運單上簽字的文字說明。
托運書包括下列內容欄:
1、托運人(shipper)
填托運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名稱、國名,以及便于聯系的電話號、電傳號或傳真號。
2、收貨人(consignee)
填收貨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名稱、國名,(特別是在不同國家內有相同城市名稱時,必須要填上國名)以及電話號、電傳號或傳真號,本欄內不得填寫"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運人的指示)等字樣,因為航空貨運單不能轉讓。
3、始發站機場(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發站機場的全稱。
4、目的地機場(alrport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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