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出口的機電產品要進境維修,或出口維修的機電產品要復進口,如果屬于目前國家列入禁止進口舊機電目錄,該怎么辦。在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放心進口,而在區外的企業則要注意確認。
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其中第三款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后復出口或暫時出口后復進口的。修理物品就屬于暫時進出口的機電產品,不適用《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進口舊機電規定。
也有人認為應該根據第三十條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經商務部同意,可以進境維修(含再制造)并復出境。但這一條更傾向于企業要開展舊機電維修業務的審批。
各地海關對此理解不一,有一個真實的案例,張家港某公司在2020年8月向臺灣出口24個液化天然氣瓶,由于其中2個有質量問題,需要退回修理。2021年5月當事人以修理物品的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兩個舊液化氣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被海關處罰。理由是無論任何進口用途,即便時修復再出境也不能進口禁止進口的物品。
目前最安全的做法是在進出境維修前確認機電產品是否屬于禁止進口舊機電目錄,然后在進出口申報前咨詢申報地海關或口岸海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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