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紡織有限公司與國外銀行簽訂貸款協議,約定以供貨合同項下34臺紡織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并將貸款協議下的款項應用于償付34臺紡織機器設備的價款,即貸款購買機器設備。該公司向海關申請辦理了上述機器設備的征免稅手續。
設備進口后安裝于該公司生產車間并登記于公司固定資產賬。2021年10月,該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抵押協議,約定將公司包含減免稅貨物的機械設備做抵押擔保。根據海關出具的《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7億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2200萬元。
上述案例企業有兩個違規問題,第一個當然是擅自抵押減免稅設備了,但是單就此違規不會處罰100萬元。(減免稅設備抵押一定要事前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書》)
還有一個重要的疏漏是征免稅手續方面的問題,征免稅審批的兩個重要的文件是國發【1997】37號文,規定在投資總額內可以免稅進口機器設備,沒有限定資金來源,可以貸款進口設備。而另一個文件791號文,則規定在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可以免稅進口設備。有以下的限定條件。
(1)資金來源:應是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
(2)進口商品用途: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 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
(3)進口商品范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 即不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 、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很明顯上述案例中企業用國外貸款進口減免稅設備,不符合791號文件關于資金來源的規定,不能享受減免稅,所以才會被重罰100萬元。
海關處罰可能過于嚴厲,但企業面對上億元的投資,事前沒有做合規審查,也是不應有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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