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辦事時限,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前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依法留置送達的,自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注的留置送達之日起計算;
(四)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政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政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五)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七)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持續狀態的,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第(十六)項“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明確規定的,自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自海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海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海關不及時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等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規定的納稅爭議事項,申請人未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后申請人再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從申請人起訴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駁回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的期間不計算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內,但是海關作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告知申請人應當先經海關行政復議的除外。
二、行政復議受理期限
海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其放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重新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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