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運人"是指運輸或者承擔運輸本批貨物或者履行此項運輸有關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華沙公約"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者經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訂的該公約,何者適用則指何其者。"法國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點毫克黃金的法郎。
2. 2.2.1此項運輸受華沙公約所制定的關于賠償責任規則的約束,除非此項運輸不是該公約所下定義的"國際運輸"。 2.2以不與上述相矛盾為程度,此項運輸和各承運人履行 的其他服務應遵守: 2.2.1適用的法律(包括實施公約的國家法律)、政府規 則、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規定的各條款,和 2.2.3承運人適用的運價手冊、規定、運輸條件、規章 和 班期時刻表(非指表上的出發和到達時間)。這 些 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承運人的任何辦事處 和承運人有定期航班飛行的機場內均可查閱。在 美國或加拿大內的地點與其以外任何地點之間的 運輸,適用的運價手冊是這些國家內的有效運價 手冊。
3. 在航空貨運單上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可以用簡稱,其全稱或者簡稱請見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規章和班期時刻表。第一承運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貨運單的出發地機場。約定的經停地點(必要時承運人可以改變)是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的那些地點或者在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線列明的經停地點。由幾個連續承運人履行的運輸,視為是一個單一的運輸。
4. 除承運人的運價手冊或者運輸條件對不適用于華沙公約的運輸另有規定外,承運人對于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賠償責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運人有一個較高的聲明價值并支付附加費。
5. 如果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入了"對運輸聲明價值"的金額和托運人支付了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或者規章所需的附加費,就表示超過了上述聲明和本合同條件規定的適用賠償責任限額,這就構成特別聲明價值。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應當是所聲明的金額。賠款應當根據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據決定。
6. 如果貨物的一部分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用以考慮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應當是該有關包件或者有關數包件的總重量。 注:不受其他條款影響,根據修改的美國聯邦航空法所下定義的國際航空運輸,一批貨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遺失或者損壞或者延誤,用以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應當是確定該批貨物運費的重量(或者分批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按比例分攤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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