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三元催化器(圖一)這個產品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是車輛上所使用的,處理尾氣凈化的過濾裝置,海關預歸類也比較簡單,按照過濾裝置歸入品目84.21項下。
圖一(三元催化器)
但是筆者今天所探討的并不是我們市面所購買的三元催化器,而是舊的三元催化器,那大家會問了,這個舊的還有什么用?這個要從商品的本身組成談起,其在三元催化器內部含有載體催化劑,而載體催化劑是由三氧化二鋁、二氧化硅等85%,另外含有鋇、釹、鐵氧化物以及微量成分(鉑、鈀、銠、銅、錳等近30種金屬元素),微量成分中重點是含有貴金屬“”鉑、鈀、銠“(圖二),對了,主要是用于回收這些貴金屬的。
圖二(鉑、鈀、銠)
目前筆者所遇到的舊三元催化器(圖三)報驗狀態有兩種,其一是將完整舊的三元催化器經過篩分、破碎、球磨等工藝制成后出口,另外一種是完整的舊的三元催化器。
圖三(舊三元催化器)
對于這兩種商品該如何去做海關預歸類呢?
完整舊的三元催化器是否可以按照過濾裝置歸入品目84.21項下?
已經過破碎的三元催化劑是否可以按照化工品廢物來歸入品目38.25項下?
舊的完整的三元催化器如果不能歸入品目84.21項下,是否屬于固體廢物歸入品目72.04項下?
兩個產品報驗狀態不同?用途是一樣的,是否可以歸入同一個海關預歸類稅號呢?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一步一步進行分析:
首先要知道以上這些問題的答案,先要了解三元催化器的“前半生”,三元催化器核心組成部分“載體催化劑”,品目38.15在《注釋》中有一段描述:
“一、第一類貨品主要是由一種或數種活性物質沉積于載體上構成(稱作“載體催化劑”)或以活性物質為基料的混合物構成。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活性物質是某些金屬、金屬氧化物、其他金屬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經常單獨使用或以化合物形式使用的金屬是鈷、鎳、鈀、鉑、鉬、鉻、銅或鋅。”
并且在子目3815.12項下已列名了“以貴金屬及其化合物為活性物的”。故三元催化器中“載體催化劑”是歸入品目38.15項下的,與之相關的,該品目項下還有很重要的一條線索,排他條款: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提取賤金屬或制備賤金屬化合物的廢催化劑(品目26.20)及主要用于回收貴金屬的廢催化劑(品目71.12)。
寫到這里大家都明白了,原來對于這類商品在海關預歸類《注釋》里是有明確的指向,是否一下子撥開云霧見青天,把先前的問題解決了一大半,就是經過篩分、破碎、球磨等工藝的三元催化劑是歸入品目71.12項下的。
那么完整舊的三元催化器又歸在海關預歸類哪個稅號下呢?
首先品目84.21可以先被排除,因為該商品已不具備過濾的功能,已失去原來的功能,故不能歸入該品目,那是否可以按照固體廢物來歸?
這也是筆者比較糾結點,最終筆者還是歸入品目71.12項下,主要依據是該商品回收的目的并非按照殼體的金屬部分,還是要提煉其載體催化劑中的“貴金屬”部分。
客戶對于歸入這個稅號也有不解,并提出行業的相關解釋:
2021年新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三元催化器(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被列在hw50廢催化劑清單中,其廢物代碼是900-049-50。
是否應該按照化工品廢物來歸入品目38.25項下?
其實當行業的標準與《稅則》相沖突時,要以《稅則》的標準為準,行業為輔,故不采納客戶的建議。
另外補充一點小知識,品目71.12的品目條文“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廢碎料;含有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其他廢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貴金屬:”中的“廢碎料”翻譯不是很確切,英文是“waste and scrap”,應該翻譯 “廢料”更合適些,包含了“廢物和廢碎料”。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如有錯誤的地方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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