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件的報關
1.快件的報關和查驗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和專門監管場所內進行。如需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專門監管場所以外進行,需事先商得海關同意,并向海關無償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及必備的設施。
2.進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后24小時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境的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離境前4小時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3.運營人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呈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資料,并如實申報所承運的快件。
(2)通知收、發件人繳納或代理收、發件人繳納快件的進出口稅款。并按規定對進出境快件交納規費、監管手續費等。
(3)除經海關準許的情況外,應當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存放于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內,并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監管時限內的快件進行裝卸、開拆、重換包裝、提取、派送、發運或進行其他作業。“監管時限”是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4)海關查驗快件前,運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運營人應當派工作人員到場,并負責快件的搬移、開拆、重封包裝等。
(5)發現快件中含有禁止處境的物品,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并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a、b、c三類快件按下列規定報關:
a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b、c兩類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按上述規定報關的a、b、c三類快件,海關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運營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與物品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貨物、物品進出口有關的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6.海關對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運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的報關。通過edi方式向海關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方式向海關報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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