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議付信用證?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議付信用證?
議付又稱出口押匯,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并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信用證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承諾延伸至第三當事人,即議付行,其擁有議付或購買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權利行為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不限制某銀行議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選擇任何愿意議付的銀行,提交匯票、單據給所選銀行請求議付的信用證稱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反之為限制性議付信用證。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保兌信用證的。
對議付信用證,除非通知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否則它是有追索權的。從票據關系來看,在議付信用證下,匯票是一種在法律意義上與信用證相分離的票據。如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未保兌信用證的議付行不承擔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義務,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議付行議付匯票。如是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根本不存在協議,而僅僅有開證行向所有銀行授予的一般議付權利。議付信用證的類別
議付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規定由某一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指定某一銀行議付的信用證稱為“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銀行都有權議付的信用證稱為“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凡公開議付信用證,一般來講在信用證的議付條款中須注明“公開議付”(free negotiation)字樣,且開具公開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一般來講系信譽好,手續簡便,銀行費用較低的銀行。
另外,凡在信用證中未注明有關公開議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議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樣者,皆視為付款取單的直接信用證(straight credit),不允許任何銀行予以議付,此種信用證稱不許議付信用證。議付信用證與付款信用證的主要區別一、議付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議付信用證是非限制性信用證,不指定具體由哪一間銀行議付,受益人當地的任何銀行都可以辦理議付。
一般情況下,議付行與開證行不是同一銀行。
議付是議付行對受益人的單據辦理融資,而融資款即由開證行根據其在信用證中的承諾償付。除非受益人與議付銀行另有協議,議付信用證項下,議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權。
議付信用證都要求受益人出示匯票。通常,受益人為出票人,開證行為付款人。議付行議付之后,憑匯票/單據向開證行索償。二、付款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付款信用證是限制性信用證,明確規定由哪一間銀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開證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銀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銀行)。
付款信用證的開證行承諾的是“終局”付款行為。除非受益人與銀行另有協議,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沒有追索權。
付款信用證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匯票。議付信用證的操作運用
議付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 5oo”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于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除出口押匯外,還采用另外兩種:一是收妥結匯,即收到單據后不敘做押匯,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結匯 ;另一種是定期結匯,即收到單據后,在一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匯,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5oo”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議付信用證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出口國,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第9條規定:“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單據。”議付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析
從ucp500的規定來看,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償付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以下討論以開證行為例)、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之明確比較復雜 尤其是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之確定則更為復雜,它涉及到開證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以下討論議付行、開證行的權利與義務問題。一、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
議付行在議付信用證法律關系的構建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權利與義務明確直接關系到受益人、償付行(開證行、保兌行)的權責的明確。ucp500就議付行的權利與義務作了一般性的規定,但是也遺留了一些問題由信用證的準據法來約束,這些遺留問題給議付行和受益人預見其行為的后果增加了不確定性
1.議付行的義務
ucp500對議付行的義務規定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其一,審核單據的義務。該項義務也是其最為重要的義務。ucp500不僅肯定了單據必須交給議付行(見ucps00第十條),而且在審單的時間要求、審單的標準中也就指定銀行(包括議付行)作了規定。在審單的具體要求上,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 如果議付行不能及時地按照ucps00的要求謹慎地審核單據,將要承擔由此導致有關當事人損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義務。如果議付行認為所接受單據存在表面不符的問題,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時,則應不延誤地以電訊方式通知有關方,如不可能用電訊方式通知時,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遲于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該通知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并說明單據已經由本行代為保管或者將退回給交單人(見ucpso0第十四條第1項)。議付行在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向開證行(或其他償付行)索償;二是其償付遭到開證行向受益人索償《或其他償付行)拒付時;三是免責權益。
2.議付行向開證行索償
關于向開證行索償,ucps00明確賦予了開證行{或其他償付行)向議付行償付的義務,這也是信用證下銀行信用的自然延伸。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議付行遭到拒付的情形。根據ucps00的規定,議付行遭此情形主要是單據與信用證存在不符點。因此,議付行為避免遭到償付銀行的拒付,應該謹慎地履行審核單據的義務。
3.議付行向受益人的索償
如果議付行遭受開證行或其他議付行的拒付,便可以通過向受益人追償的途徑來獲得補救 議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法律問題有如下幾點需要明晰:追索權的法律依據何在?如果議付行和受益人未就追索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是否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追索權?這種追索權是否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來放棄?如果議付行在審核單據時有過錯,這是否意味著追索權的無效?這些問題很難在ucps00的規定中得到圓滿的答案。而且各國法律也往往缺乏明確的規定,在此可依法理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思考和分析。
(1)議付信用證有無追索權的實踐
從銀行的實踐來看,議付信用證可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信用證。有追索權信用證(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是表示“追索”、“請求償還”之意,為了準確地表示其意,信用證中常用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子以表述。其追索權的信用證須在信用證中載明“有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字樣。但在實務中,凡未載明“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 )字樣者皆為有追索權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明確規定“無追索權 (without recourse)的.則稱為無追索權信用證(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字樣,以示明確。無追索權信用證,是指出口商簽發“對出票人免責”(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句的跟單匯票, 若遭到拒付時,持票人或議付銀行不得向出票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換言之,議付銀行不得要求出票人退還所墊之款額,所遭損失由議付銀行自己承擔。
各國銀行界對無追索權信用證簽發“對出票人免責”的跟單匯票,持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其原因有三:第一,憑信用證項下簽發的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與憑契約規定的非信用證方式所采用匯票(draft)作為支付手段,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也有一定的區別,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二,各國都有自己的票據法,在有關匯票追索權問題的規定上比較一致,但是也有一定的差異:如日本的票據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無追索權的匯票是無效的,并聲明不允許采用無追索權的匯票。但是英國銀行所屬設在亞洲各國銀行的實踐,對不可撤
胰島素給藥企業新生產線落地天津進口泰國木薯粉清關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AEO認證|中非簽署首個AEO互認美國冷凍雞爪進口報關收發貨人備案需提供的資料黃埔海關查獲限制進口固體廢物76.4噸廈門通關快 讓臺灣小魚兒蹦著入境南寧海關優化海關監管服務 給力高新電子企業莫讓退證成外貿攔路虎 海關為工程機械出口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