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想開展1039市場采購貿易業務,需要向海關辦理什么備案?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市場集聚區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
2.出入境衛生檢疫衛生處理實施單位是否還需海關核準后才可以開展業務?
答:不用。根據海關總署2022年公告第77號(關于進一步優化出入境檢疫處理監督工作的公告)規定,出入境衛生檢疫衛生處理實施單位無須取得海關核準,前期已經獲得出入境衛生檢疫衛生處理核準的,予以撤回,不影響現行業務開展。
3.出口貨物涉及檢驗檢疫(監管證件代碼“b電子底賬”)應如何向海關申請出口電子底賬?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89號(關于優化出口貨物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實施出口檢驗檢疫的貨物,企業應在報關前向產地/組貨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監管后建立電子底賬,向企業反饋電子底賬數據號,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簽發檢驗檢疫證書。企業報關時應填寫電子底賬數據號,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4.進口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單證?
答: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5.海關總署將于8月31日零時啟用第九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海關為什么要對健康申明卡進行調整?
答:近期,根據國務院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有關工作要求,海關總署結合口岸疫情防控實際對健康申明卡進行了優化,對以往入境旅客容易產生疑問的項目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取消了部分申報項目,目的是便于旅客入境申報和提高通關效率。
6.此次健康申明卡改版是不是意味著口岸疫情防控政策有變化?
答:此次健康申明卡改版不是放松防控要求,而是旨在提高申報效率。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規定,旅客在入境前按照外事部門要求須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登機,在入境時須接受海關檢疫,在入境后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實施隔離醫學觀察。因此,入境疫情防控要求沒有實質性變化。海關將繼續毫不動搖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與各相關部門高效協同,系統推進,進一步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堅決守牢口岸疫情防線,同時為更好促進中外人員往來和對外合作創造最大可能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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