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商品歸類|海關預裁定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規定海關預歸類的要求。 海關商品歸類服務熱線
海關預裁定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規定海關預歸類的要求
(一)商品范圍
申請歸類預裁定的商品應當同時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商品歸類不明確,即歸類存在爭議或者歸類技術難度較大;
2、申請企業大量進口此類商品,商品歸類對申請人繳納稅款、出口退稅或者貿易管制影響較大。 海關歸類決定,海關商品歸類,商品歸類的總規則是什么
(二)申請主體
提出歸類行政裁定的申請人應當是進出口業務的收發貨人(即經營單位)。
(三)申請時間
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四)受理期限
海關總署或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海關歸類決定,海關商品歸類,商品歸類的總規則是什么
(五)期限和效力
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的60日內做出行政裁定,海關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相當于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的企業長期有效。海關商品歸類
相比海關以前的預歸類制度海關預裁定比預歸類法律效力更高,適用范圍更廣(全國),是預歸類的升級版,海關歸類分中心或者直屬海關歸類職能部門就能高效完成,歸類預裁定原則上只對申請企業有效,但對其他企業可查詢可參考可借鑒。總體來說,預裁定制度應當兼顧制度實施的高效性和裁定效力的權威性兩個特點。海關商品歸類
然而筆者認為,海關預裁定制度在實際操作上也有一定的限制,突出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申請主體的范圍過窄
目前海關規定,歸類行政裁定的申請主體僅限于收發貨人(即經營單位)有權提出申請,生產銷售單位或者消費使用單位,即實際收發貨人無權申請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商品歸類
(二)申請時間的限制
目前海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在實際貨物進出口的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海關無法核實申請人是否在三個月以后實際進出口該貨物或者在三個月以內就已經進口。海關歸類決定,商品歸類的總規則是什么,商品編碼歸類
海關歸類預裁定解決的效力普遍性的問題和法律效力的問題,得到了廣大進出口企業的認可。還有進出口企業提出先期對進口商品樣品歸類的需求,為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海關總署公布2019年第172號公告(關于開展進口商品樣品預先歸類咨詢服務)并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該公告從申請主體,商品樣品,申請方式,期限和效力上對企業如何進行商品樣品歸類做了規定和解釋。海關商品歸類
自從中國加入wto以來,中國海關從方便企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出發,一直在積極開拓和完善商品歸類制度,解決企業在商品歸類認定上的困難,從根本上做到服務于企業,讓利于企業。 海關商品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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