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關于貨物降價損失,法院認為該貨物不是季節性貨物,亦未受到損壞,故降價非承運人遲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損失,而是貿易雙方的行為,對該損失不予支持。就這類案件法官提示:在貿易中中方應注意利用風險轉移原則,不該賠的不能賠,否則賠也白賠。當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選擇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會逼迫我方讓步,使國內進出口商賠了不該賠的。
三、貨物短少、損壞、滅失與承運人責任
國際貿易的特點是一頭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國進行的,加上海運環節復雜以及海上特有的風險,收貨人接受的貨物很可能出現諸如短少、損壞、滅失的情況,我國進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時要有防范風險的意識,首先要把糾紛的管轄權爭取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或仲裁成本,許多進出口商都有過在國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賠了錢的經歷,原因是要支付國外律師高昂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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