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代理人經營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須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地區管理局審查批準,領取經營許可證,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能經營銷售代理業務。
2.售代理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情況和證件:
(1)銷售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電話;
(2)銷售代理人的組織機構、人員和通信設備情況。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簡歷;
(3)銷售代理人的資金證明;
(4)申請經營的業務范圍;
(5)銷售代理人所屬的地區、廳、局或相當上述級別的行政主管領導部門開具證明文件。在證明文件中,應列明主管部門的名稱、性質、負責人姓名和職務、地址、電話。申請理由并聲明對所證明的銷售代理人負安全和經濟方面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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