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乙雙方在辦理國際貨運業務中,必須遵守我國以及過境國或地區、到達國或地區政府的法令等有關規定。
2.7 乙方保證在所出運的貨物中不夾帶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險品(包括不明化學物質的化學物品)、貴重物品、尸體、骨灰和活動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按航空公司有關條例辦理。
2.8 乙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預付改為到付、到付改為預付的,應在航班到達目的港前10小時通知甲方。如貨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對此不負責任。
2.9 乙方在貨物出運后因修改運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要求甲方代發電報通知有關承運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10 雙方對貨物的收運要求:乙方送甲方倉庫的貨物,如有破損、受潮、嚴重變形等,甲方有權不予接受。
2.11 乙方發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艙位,乙方要求撤消委托的,乙方除承擔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外,應承擔由于撤消委托行為而引起的甲方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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