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單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填單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地址;
(四)托運人的名稱、地址;
(五)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六)貨物品名、性質;
(七)貨物的包裝方式、件數;
(八)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尺寸;
(九)計費項目及付款方式;
(十)運輸說明事項;
(十一)托運人的聲明。
貨物運送
需辦理急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在貨運單上注明發運日期和航班,承運人應當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運出。需辦理聯程急件貨物,承運人必須征得聯程站同意后方可辦理。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由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運抵日期并在貨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承運人應當按本章第十三條的發運順序盡快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根據貨物性質,承運人應按下列順序發運:
(一)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三)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國際和國內中轉聯程貨物;
(五)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后順序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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