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上海某貨運代理公司接受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外高橋港區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法檢貨物品名氫化蓖麻油32噸。2022年8月,外高橋港區海關通過業務聯系單將案涉報關單項下貨物轉嘉定海關實施目的地檢查,當嘉定海關對該批貨物實施目的地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已被收貨人作銷售處置。
姑且不討論4月進口的貨物在8月才實施目的查驗的原因,事隔四個月貨物當然銷售或使用了,要不然為什么要進口呢?收貨人不知道要目的地查驗,或者認為在口岸已經完成了檢驗,貨物已經完成通關手續,繳納了稅款,簽收入庫,理所當然認為可以銷售和使用,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法規規定未經檢驗的法檢商品不得銷售,總要有人為此負責。目的地查驗通知已經發出了,但貨運代理公司未通知到位,存在明顯過錯。
海關認定由于貨運代理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向其委托人告知該報關單項下貨物應當依法接受海關目的地檢查的告知義務,導致案涉的法定檢驗商品未經檢驗即予以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貨運代理公司進行了重罰。
根據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八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檢驗。
對前兩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海關總署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由此可知法定商檢貨物目的查驗是很常見的,通關人員要仔細確認海關放行信息,第一時間使用書面通知收貨人進行目的查驗,并明確告知未進行目的查驗前不能銷售和使用。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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