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一般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不屬于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航空公司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收運。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規定不甚相同,辦理聲明價值,應按各航空公司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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