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首都機場海關旅檢現場關員在對一進境旅客行李進行x光機過機檢查時,發現其行李內有大量疑似粉末狀物品。
該旅客自行提取行李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入境,通關時神態略顯緊張,放置行李時略有遲疑。該旅客的托運行李在x光過機過程中,海關關員通過過機圖像,初步判斷其行李內有粉末狀物體。鑒于其乘坐航線、攜帶物品等特征與傳統帶毒人群相仿,現場關員遂決定實施開箱查驗。經開箱檢查,其托運行李中放置1個黑色尼龍制旅行雙肩背包,在雙肩背包中裝有鞋和t恤衫,另外有8小包裝有黃褐色粉末物的塑料袋。經現場初檢,確認黃褐色粉末為毒品可疑物海洛因, 毛重1.078千克。
在現場關員訊問過程中,該旅客神情恍惚、閃爍其詞,稱背包不屬于其個人所有,且不知曉里面的物品,拒不承認其攜帶毒品入境的事實。
經核實,犯罪嫌疑人約瑟夫樸爾,自中東轉機到達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持中東某國護照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
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約瑟夫樸爾行李內攜帶入境的黃褐色粉末為海洛因,凈重991.85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一)中規定的毒品。
北京海關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目前,北京海關緝私局對犯罪嫌疑人約瑟夫樸爾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并對其攜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依法進行扣押。(京關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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