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即普遍優惠制,簡稱gsp,是一種關稅制度,是發達國家(給惠國)對從發展中國家(受惠國)進口某些適合的產品時給予減免或免稅的優惠待遇。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已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對我國實行普惠制。
根據大多數給惠國的規定,享受普惠制必須持憑受惠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簽署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注:我國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產地標準。一切商品均可分為兩類,一類為 “ 完全原產地 ” ,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國出產或制造,沒有使用任何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類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來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從普惠制的角度來說,受惠國出口的商品要獲得享受普惠制關稅的待遇,該出口商品必須在受惠國進行生產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進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經過充分的加工,使這些進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實質性的改變,或者符合給惠國提出的其他條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運輸的原則。就是說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國生產或制造,而且必須直接從受惠國家運往給惠國。通過過境國的,必須在過境國海關監管之下,沒有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進行其它再加工。
(3)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即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和證明聯合)格式a,簡稱gsp form a,及其他有關的單證。form a 產地證書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法律憑證。form a 產地證書不同于一般產地證書,簡稱c/o。一般產地證是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有效證件,普惠制form a 產地證,則是享受普惠制減、免稅待遇的有效證件。
根據國家商檢局制定的普惠制簽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對外承接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經營旅游商品的銷售部門;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流及拍賣等活動需出售展品、樣品等的有關單位,均可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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