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市某電化企業在未能從外海海關取得該兩批次貨物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的情況下,當事人分別在2021年9月2日和9月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皇崗海關申報出口了兩批次的危險貨物偶氮二甲酰胺。該兩批次危險貨物共涉及包裝容器2400個雙瓦楞紙箱,貨物凈重48噸,貨值14萬美元。出口時危險貨物使用的包裝容器雙瓦楞紙箱未經海關鑒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海關處罰5萬元。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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