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系指與托運人訂有運輸合同的人。如果載運貨物的船舶為班輪公司所有,則承運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為承租人租用,則承租人就是承運人,而此時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則為實際承運人或稱為共同承運人。提單一般載有輪船公司名稱,也就是提單拾頭人名稱,它就是承運人。有時,提單沒有抬頭公司名稱,則簽署提單的人就是承運人,如果船長簽字,除具體指明為某某承運人簽發(fā)外,船東即為承運人。按規(guī)定,提單上的簽字人是為承運人簽發(fā)的,船長的簽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單訂有所謂光船租賃人簽發(fā)的,他不是承運人。此種承租人規(guī)避作為承運人的企圖,有的國家的法律不予承認,因為提單沒有指明承運人,對保護托運人的訴權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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