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程序
通常情況下,進口報關程序分為申報、查驗、納稅及放行4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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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
海關接受申報的方式一般有3種:口頭申報、書面申報及電子數據交換申報,其中以后兩種申報形式為主。
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超過14日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日征收進口貨物CIF(或CIP)價格的0.5‰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由海關將貨物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申報的具體手續是:進口貨物到貨后,申報人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在報關時,報關人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必須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票、裝箱單、保單、進口貨物許可證。必要時,還應向海關交驗訂貨合同、產地購運證明及其他文件。海關收到以上單證后,應進行認真審核,以檢查所申報的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查驗
海關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場所(包括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對所申報的進口貨物進行檢查,以核對單物是否相符。海關查驗時,報關人應派人到現場協助海關工作。
3.納稅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關的稅款繳納證書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進口稅款。我國《海關法》對進口貨物納稅期限的規定與出口貨物的相同。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CIF價格為完稅價格。CIF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計算進口關稅稅款的基本公式是: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