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權 :是指國際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利和運輸業務權利,也稱國際航空運輸的業務或空中自由權。它是國家重要的航空權益,必須加以維護,在國際航空運輸中交換這些權益時,一般采取對等原則,有時候某一方也會提出較高的較高的交換條件或收取補償費以適當保護本國航空企業的權益。
來源: 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國家認為戰爭爆發時,天空的控制權非常重要。和平后,于1944年在芝加哥就有關天空控制權問題簽署了著名的《芝加哥協定》,該協定草議出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的藍本,而有關條款仍沿用至今。
各類航權介紹(從本國權利角度說明):
第一航權 :領空飛越權
在不著陸的情況下,本國航機可以在協議國領空上飛過,前往其他國家目的地。
例:北京一舊金山,中途飛越日本領空,那就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獲取第一航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增加燃料消耗和飛行時間。
第二航權 :技術經停權
本國航機可以因技術需要(如添加燃料、飛機故障或氣象原因備降)在協議國降落、經停,但不得作任何業務性工作如上下客、貨、郵。
例如:北京一紐約,如果由于某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許在該機場上下旅客和貨物。此時就要和日本簽訂技術經停權。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議國境內卸下乘客、郵件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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