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這些風險,法官提示:第一、在簽定貿易合同時掌握租船、訂艙權,不給外國進口商利用無正本提單進行欺詐的機會;第二、如果外國進口商堅決要求fob價格條款,那么國內出口商應要求其由實際承運人運輸并簽發提單或簽發已在我國交通部備案的契約承運人提單,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得到賠償。否則一味遷就外國進口商等于自己如甕。第三、國內進出口企業應加強對外貿人員的海運知識的培訓。保證貿易各個環節的安全。
二、利用貿易風險轉移,加強自我保護,避免損失。
國際貿易中,由于價格條款的不同,買賣雙方的風險會發生轉移。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進出口企業知道了海運環節出現糾紛可以向海事法院尋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運中發生問題,并不是國內進出口企業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進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溫哥華出口3箱不銹鋼連接器。根據貿易合同,國內賣方如果超過裝船期15日或貨物短少超過10%,應支付相當于貨款2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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