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63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進行修改。
對上述三個法規修改的點比較多,要重點留意的是以下幾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關于違規行為的表述變更。
原文:
第二十八條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轉進口的,應當經海關批準,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經海關批準,在出口監管倉庫擅自存放非出口監管倉庫貨物;
(二)出口監管倉庫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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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應當在海關規定時限內提離出口監管倉庫。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提離。”
--新增內容。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在出口監管倉庫存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之外的其他貨物的;”刪除第四項中的“經營事項發生變更,”。
--已經辦結海關手續的出口貨物都可以存放在出口監管倉庫。
新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提離出口監管倉庫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得來說,上述法規的修改就是條文表述的更加具體,監管原則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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