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充分利用船舶的載貨能力。
作為船東,自然是希望能攬到滿艙滿載的貨物,充分利用船舶的運載能力,賺取可觀的運費收入。所以接到貨盤,先要判斷貨量是否適合本船裝載?若貨量與船舶載貨能力稍有出入時,是否有方法可以改變這種狀況?
如:cgo offer:5000mt steel scrap 10%molco,s.f 1.8
fm nagoya to shanghai
(5000公噸廢鋼,10%增減由租船人選擇,積載因素1.8,從名古屋到上海)
評估貨量是否合適,主要看兩個指標:一是船舶的載重噸,二是船舶的艙容。從我們所設定的船舶資料來看,本輪實際載貨能力為7100mt,所以裝載4500mt—5500mt廢鋼不成問題;再看本輪的散裝艙容為10222cbm,而貨物體積約為8100cbm—9900cbm,考慮到該票貨物虧艙系數較小,因此可容納所有的貨物。但由于租船人在要約中要求將貨量訂為5000mt 10%molco,即由他來決定貨量的增減幅度。如果實際裝貨時,租船人提供的貨物數量為下限的時候,那么該輪就會出現較大的虧艙,影響到船東的航次經濟效益。所以船東若有意要承接此貨裝運,就需和租船人盡一步磋商,爭取將貨量條款改為:
“5000mt steel scrap 10% moloo” or“ min 5300mt upto vsl’s full loadable capacity at chtr’s option”
這樣主動權就握在船東的手上,可避免船舶在裝貨時出現太大的虧艙。 在船舶載貨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增加載貨量,是提高航次運費收入直接而有效的一個方法,除非合同里訂的是lumpsum(包干運費)條款。
2. 判斷受載期是否合適。
如果船期趕不上貨物的受載期或為了裝貨需要等上很長時間,那么再好的貨物也不得不忍痛割愛了。判斷船期是否合適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將船舶預計空出的時間加上預備航次的航行時間,看它是否在受載期的范圍內。如果剛好踩在受載期與解約日的邊緣上,船東就要和租船人談判,爭取適當延長受載期,以給自己更大的回旋余地。因為船東對船舶上一航次卸空的時間通常是在很樂觀很順利的情況下估計出來的。在實務中,船期延誤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引起船期延誤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常常是船東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的,所以不能不留有較充裕的時間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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