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權”按國際慣例被稱為“空中自由”。“traffic rights”的概念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會議”,亦稱之為“空中自由”權(freedoms of the air),其法律根據是1944年的《國際航班過境協定》(通稱《兩大自由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通稱《五大自由協定》)的規定。
第一航權,領空飛越權;第二航權,技術經停權;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和貨權;第四航權,目的地上客和貨權;第五航權,經停第三國境內某點上下旅客或貨物權。
具體解釋:第三航權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記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至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權利;
第四航權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個國家或地區載運客貨返回其登記國或地區的權利;
第五航權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或地區以外的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但其航班的起點必須為其登記國或地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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