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裝船后可能基于某種原因造成所裝貨物滅失,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而租船人(付費人)又剛巧尚未支付運費的話,那么,按慣例承運人無權索要運費。對此,承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在合同中約定:“貨物裝船后,無論貨物和/或 船舶 滅失與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地支付運費給承運人。”
在實務中,與船東簽定運輸合同,負有支付運費義務的租船人與該船所裝貨物的所有人——善意提單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對于善意提單持有人而言,提單是善意提單持有人與船東之間合同關系的唯一證據,提單內容將作為最終證據,對承運人有約束力。因此,倘若該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運費已付)的話,既使租船人(付費人)違反租船合同的約定,未能如期支付運費,承運人也無權憑此對抗提單持有人,而對船上所裝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為避免風險,承運人不僅應盡可能地縮短運費的支付時間,而且應與信譽好、實力強的租船人(大的 貨主 或貨運代理人)簽定租船合同,以防上當受騙。
運費支付人的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實際支付運費的人變化很多,明確誰是真正支付運費義務的承擔者非常重要。依傳統理論,在運費預付的情況下,提單的發貨人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但實務中,情況并非如此。對于 班輪 運輸,只有訂艙單( 托運 單)中明確注明的運費支付方才是承運人必須主動開票并向其收取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對于租船運輸,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 人才 是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因此,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可能是發貨人(貨主),也可能是發貨人委托的貨運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 貨代 ),關鍵在于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是誰。對此,船東不可掉以輕心, 班輪 的 托運 單應明確注明運費的支付方,是貨主本身還是貨運代理人;對于租船運輸,應明確租船人是貨主本身還是其它人(如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以免貽誤收費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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