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核方法
1.根據企業生產輕工產品的類別及產品的功能、特性、進出口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顧客的相關要求,確定企業應具備的檢測項目,再查看企業的是否具備了相應的檢測能力。(可在接受申請時審核產品范圍、以及在現場審核發現的產品來確定企業應具備的檢測項目、能力)如:某鞋類生產企業申報生產產品有安全防砸鞋,除正常要求的耐折、耐磨、硬度、粘合強度、曲繞試驗、鋼勾心試驗(如有鋼勾心)等項目外,還需備有鞋的耐沖擊試驗等特定要求,以及需要編制相應的檢驗方法、操作指導書等文件。
2.檢查實驗室是否編制檢驗方法、操作指導書等文件,是否編制相應的記錄表格。
3.審查實驗室編制的檢驗方法和操作指導書是否正確,根據檢驗標準的要求,判斷是否符合要求。
4.抽查二名或二名以上檢驗人員,看是否能夠準確按檢驗方法或操作指導書的要求從事檢驗工作。查閱其培訓考核記錄,檢查是否參與了培訓考核。
5.抽查三臺以上儀器,檢查是否建立了相應的記錄檔案,是否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或標準。
四、結果判定
(1)一類企業要具備附表中相應產品要求的檢測項目不少于90%.
(2)二類企業要具備附表中相應產品要求的檢測項目不少于70%.
(3)其他要求:缺操作指導書、記錄表格或操作有誤等項目記一個一般不符合項。一類企業要求:除上述1)要求外,其他不符合項超過5個的,判不合格。二類企業要求:除上述2)要求外,其他不符合項超過8個的,判不合格。
(4)不允許存在嚴重不符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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