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69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69號公告”) ,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一、出臺背景
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69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69號公告”) ,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出臺背景
調整鐵礦進口報關代理檢驗監管方式是海關總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縮短通關時長,減少企業滯港成本,加速企業生產流轉,充分發揮企業和市場的主體地位。
二、主要內容
1.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鐵礦逐批實施抽樣檢測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可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2.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進口報關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實施現場抽樣,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品質證書。
3.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進口報關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4.69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中“現場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三、海關監管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口鐵礦品質檢測監管方式調整后,海關保留對進口鐵礦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的職能。對進口鐵礦需要實施監督檢驗的,海關經風險研判,可通過風險布控實施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
四、向海關申請出具品質證書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進口報關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申報時應選擇一次性完整申報模式,通過勾選“需要品質證書”的方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4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中的“先放后檢”模式,對鐵礦進口報關代理實施品質檢驗并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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