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單[air waybill]承運貨物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貨物、接受貨物托運人空運要求后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也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問的運輸合同,但它與海運提單不同,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是一種不可議付的單據。收貨人在目的站提貨,也不是憑航空運單,而是憑航空公司發出的提貨通知單。航空運單每套有正本三份和至少六份副本。三份正本的背面均印有承運條款,其中一份藍色的交托運人,一份綠色的承運人留存,一份粉紅色的隨貨同行,在目的地交與收貨人。副本除第四號用黃色紙印刷,備提貨時收貨人簽收用者外,余五份均為白色,分發給代理人、目的港和第一、二、三承運人。如不敷用,還可再增加副本。運單右上角和右下角各有一組數字,由兩部分數字組成,前三位數是民航公司的代號,如我民航代號為999,后八位數則是運單順序號。航空公司收貨時,即將印有運單號碼的小標簽粘貼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以資識別。航空運單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對運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的正確性負責。如因運單填寫不實或差錯,以致造成承運人或其他人的損失時,托運人要承擔責任。托運人在運單上簽字.表示接受運單背面的承運條款。運單必須由承運人簽字方能生效,承運人的責任也從此時開始,一直到目的站將貨物交與收貨人時終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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