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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